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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基建处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综合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3-06-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基建处采购工作,优化部门采购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和部门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权限,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2 万元人民币,由后勤基建处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和科室工作开展所需的各类采购。

第三条  成立后勤基建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处长任组长,成员由副处长、综合管理科及采购项目所在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讨论、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检查采购与招标日常工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科。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五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分结合的模式。各科室为项目采购责任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学校及本采购办法,提高采购质量。

(1)预算金额达到 2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统一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2)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的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等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3)日常行政办公文化用品、办公文具、办公耗材、劳保用品等列入后勤基建处部门维持经费使用范围的采购由综合管理科实施。

(4)服务保障中所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工具、器具、配件、改造、设计、安装、维修、外包服务等列入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采购,由责任科室按有关规定归口购置。

第六条  各科室的采购项目,须有采购预算并通过审批方可实施。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后勤基建处采购审批表》(见附件),注明采购需求、项目预算、经费来源等,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分类采购,其中:

(1)项目预算金额1000元以下,报科室分管处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购;

(2)项目预算金额1000元至5000元(不含),报科室分管处领导和处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购;

(3)项目预算金额5000元至20000元(不含),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立项审批,按程序组织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程序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采购应遵循无计划未申请不采购、未经相关领导审批不采购、未经处党政联席会议立项不采购、有同类型库存物资不采购的原则;各类购置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严禁未经审批、不按规定随意擅自购置或单人购置任何物品,否则不予报销。同一个项目严禁拆分采购,亦不得拆分发票、分批报销。

第八条  抢险救灾项目、应急抢修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提出科室的处分管领导和处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实施,在一周内补办完成采购手续并附事项报告。

第九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各科室要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工作,应仔细检验物品是否完好,规格、数量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效果。

第十条  发放计算器、电话机、音箱、墨盒、硒鼓、键盘、鼠标等耐用物品及劳保用品,需执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对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新采购物资,经过验收合格后及时告知后勤基建处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编号登记,出具固定资产标签后方可进入财务报销程序。

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预算金额5000元至20000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和评标结果要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采购完成后及时签订合同,并将采购结果在学校采招系统中备案后方可进入财务报销程序。

条  各科室应建立和完善采购台账,专人负责,及时归档采购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采购计划、审批、招投标、合同、验收、出入库登记、领用、保管等资料,接受各类巡察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各科室采购应根据实事求是、勤俭节约、最大效益原则,不得重复购置。全体教职工应爱护、节约办公用品和各类物资,不得浪费和破坏,不准将单位购置的物品挪作私用。

第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小型维修、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南财后字[2016]O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后勤基建处采购审批表

后勤基建处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