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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物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9-11-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学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学校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设备、园林绿化、道路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学校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实行学校宏观综合管理与使用单位微观日常管理相结合,后勤保障处主导实施的分级管理模式。学校作为

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职责 (一)负责配合招投标中心组织学校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代表学校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视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负责物业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三)组织相关部门及师生定期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核;

(四)汇总物业使用部门对物业管理的日常考核结果,及时了解物业使用部门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五)负责水电保障和物业服务范围外维修,协调物业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情况; (六)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审核、支付; (七)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保卫处职责 履行指导、监督各物业管理企业在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学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事宜,配备消防器材,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协助公安部门为安全事故,协助公安部门为安全事故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参与物业企业招标标书消防及安保相关条款审定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职责 代表学校履行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管职责,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和日常考核,协助处理学生公寓室内维修等有关事宜,参与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体育部、图书馆职责 负责工科楼、体育馆、图书馆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和日常考核,协助处理本部门建筑维修等有关事宜,参与本部门建筑物业管理企业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职责 负责教学楼使用秩序的管理,对教学楼开放时间、开放区域提出明确要求,参与教学楼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基建处职责 履行协调、督促承建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承建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职责,履行对建筑物本体制定大中修计划、编列预算并进行维修的职责。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做好相关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除学校统一分配或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物业。

第十九条 物业使用部门及个人不得将物业转租、转借。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有配置的管理用房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必须严格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使用部门如确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后勤保障处,经后勤保障处审批同意后,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二条 物业使用部门必须遵守学校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物业整洁。物业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禁止不经批准随意设立各类永久性的设施。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到所在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

第二十三条 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保卫处批准,向所负责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现职能制定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6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