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加强后勤基建处编外用工管理,根据人事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新增编外用工人员需严格按照人事处规定程序履行提前报分管领导核准、人事处审核、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二、各部门核定用工计划后,先报分管处领导审核批准,再填写人事处制定的《编外用工部门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审批表》或《编外用工部门增加劳务协议人员审批表》(详见附件及后勤基建处网站表格下载),报送至后勤基建处综合管理科(后勤楼404室,孙脉老师,电话:86718023),经上报人事处,按程序研究通过后,方可用工。
三、各部门新增编外用工人员要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二级以上医院入职体检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资卡复印件及开户行名称;
5、退休证(劳务协议人员提供)。
经审核无问题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四、各部门未经批准和审核,不得擅自招工、用工。凡使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编外用工人员,视为非法用工。因劳动争议或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后勤基建处
202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