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科

工程管理科

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规章制度 > 工程管理科 > 正文

南京财经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工程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1-06-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维修改造工作程序,有效维护学校房屋资产和基础设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南财大校字[2018]25号)《南京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修订)》(南财大审字[2019]8号)《南京财经大学财务报销规定(修订)》(南财大财字[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实施的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的修缮、装修、改造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所涉及的水电气、绿化和环境整治等工程。

第三条 学校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维修改造项目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维修改造项目相关事宜。

第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按经费数额分为零星维修项目(单项预算1千元以下)、小型维修项目(预算达到1千元、未达到5万元)、中型维修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未达到20万元)、大型维修项目(预算2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零星维修项目不需立项,需求单位填写《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申请审核单》(见附件1),报修接待人员接到维修申报后直接安排实施。已纳入物业服务外包范围的零星维修,由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实施。

第六条 非零星维修项目管理遵循“先立项,有预算,后实施”的原则,没有立项或无预算安排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安排年度零星小型维修专项经费,用于零星和小型维修项目实施。

第八条 小型维修项目由需求单位提出申报,填写《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申请审核单》,按照后勤基建处工作流程审批立项。

第九条 中型和大型维修项目立项要求:

(一)拟在下一年实施的中型和大型维修项目,由需求单位与归口部门于每年10月底完成方案调研及概算编制的前期工作,填写《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后勤基建处汇总,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维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

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维修改造初步计划,维修改造初步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经费预算。

(二)需求单位与归口部门填报的《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论证意见、经费来源及预算、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其中经费预算应包括维修项目的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

(三)对因学校发展及工作需要而临时决定实施的维修项目,应在落实维修经费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十条 维修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零星小型维修项目根据年度专项经费预算,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负责校区零星小型维修项目的成交单位。

(二)中型维修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情况依法选择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组织;情况特殊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组织公开招标。

(三)大型维修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采购方式,由招投标中心按照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中型和大型维修项目采购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后勤基建处负责,采购工作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和签署

维修项目金额达到1万元的,须与对方签订合同。维修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后勤基建处起草合同并履行用印手续。维修项目金额达到5万元的合同,后勤基建处向招投标中心报送合同审核表及电子合同文本,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纸质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相关约定

(一)维修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结算审计时扣除施工水电费,原则上应按工程结算审计后价格的2‰扣除;如装表计量,则按实结算。

(二)维修项目合同应明确进度款的比例。

维修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待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单位提交结算和竣工资料后,支付至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7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留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凭签发的施工通知单方可进场施工。如遇紧急维修工程,可先行施工,及时补办施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过程管理,严格现场监督。

(一)大型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二)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后勤基建处与使用部门应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监督管理。

(三)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或图纸进行施工,遵守施工规范,主动接受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四)涉及到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开出隐蔽工程联系单给监理单位或后勤基建处,监理单位和后勤基建处及时给予验收、签证,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标准化施工管理。

(一)施工现场要设立告示牌、警示牌以及必要的安全围护等。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规范堆放并及时清理,控制施工噪音、废污水排放及扬尘,不得影响校园秩序。

(三)施工单位有义务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四)严禁破坏性施工,否则将按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工程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或后勤基建处提出。工程变更有监理单位的先由监理进行论

证,没有监理单位的先由项目负责人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级审批后实施。

(二)工程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由监理、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经分级审批后实施。签证需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费用等进行及时审核、确认。对手续不全的或现场签证没有证明人和经办人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维修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基建处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由相关单位人员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一)未达到1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项目承办科室和使用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二)达到1万元、未达到5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项目承办科室、后勤基建处负责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科室,会同使用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达到5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基建处项目承办科室、后勤基建处负责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科室,会同使用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达到20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基建处项目承办科室、后勤基建处负责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科室,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招投标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以及有关技术专家现场集中验收。必要

时,可邀请未中标的投标人参与验收。

(五)达到5万元的维修项目,后勤基建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周内,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意见,施工单位须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后再提请正式验收。

(六)未达到20万元的维修项目,但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参照第十九条(四)组织验收。

第六章  工程结算与付款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45日内,将完整的送审资料送交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审计处按照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计价文件做好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4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审核金额作为竣工结算付款依据。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应按学校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或根据学校审计处与第三方咨询单位合同约定的审计费计取,并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后勤基建处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施工单位直接缴纳(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金额与后勤基建处申报的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七章  竣工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合同价达到50万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竣工后,后勤基建处对项目的实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就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以及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根据档案馆对维修项目竣工资料归档要求,及时归档竣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维修项目结算报销时,财务处按合同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分级审批后,财务处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申请审核单

       2、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

后勤基建处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