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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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工程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1-06-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的行为和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预防与控制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以南京财经大学为建设单位、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工程管理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及深化设计等原因,也或由于后勤基建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变更、

功能变化、建筑材料的改变或其他变更,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资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是 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技术核定单等核定工程内容变化的文件,

都属工程变更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基于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建设工程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控制和落实,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中心等对建设工程变更实施监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的可行性评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核定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核定:

(一)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如需进行设计技术变更,设计单位必须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报后勤基建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工程技术核定单》形式发出技术变更通知。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1)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阶段提出的相关变更,以图纸会审纪要的形式,经过后勤基建处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设计变更图纸。(2)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基建处,

后勤基建处依照分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联系单》,经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基建处,后勤基建处依照分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使用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完成后对施工图纸提出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后勤基建处依照分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后勤基建处发出或提出的变更:依据学校有关文件或决策发出的工程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就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工程变更,依照分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或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批准实施。

(三)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报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后批准实施。

(四)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报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后,交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后批准实施。

(五)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后,交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准实施。

(六)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后,交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批准实施。

(七)单项合同累计估算费用增加超过原合同价款10%的工程变更,执行如下规定:1.该合同累计增加额在5万元以内的,执行第八条(三)规定;2.该合同累计增加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执行第八条(四)规定;3.该合同累计增加额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执行第八条(五)规定;4.该合同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执行第八条(六)规定;该合同履行程序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办理,跟踪审计全过程参与、监督。后勤基建处负责工程变更的技术论证和造价估算的初审,跟踪审计负责造价估算的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未开展跟踪审计的,工程变更相关材料须由审计处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一条 过批准的工程变更,后勤基建处应及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或办理技术核定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说明、技术核定单以及相关资料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依据。工程变更资料由后勤基建处按程序交由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中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部分,需要办理工程费用签证,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跟踪审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后勤基建处按照分级审批程序办理相应工程费用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办理书面手续的工程变更,可以在报项目负责人认可(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征得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后,现场先行组织施工。但施工前必须进行四方签证工程量并拍照,施工后应及时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程签证的适用条件与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的适用条件:

(一)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机械台班等费用。

(二)以保证主体工程施工为目的的临时增补的施工项目。

(三)施工单位漏做、拒做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四)地下障碍物处理等工程。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

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六章  程签证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应预估签证额度,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分级审批:

(一)直接费在1万元以内的签证,经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讨论,会签《工程签证单》,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二)直接费在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的签证,经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讨论,会签《工程签证单》,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批准实施。

(三)直接费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签证,经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讨论,会签《工程签证单》,交由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报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后批准实施。

(四)单项签证直接费或累计签证费用增加超过5万元的,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执行。其中,累计签证费用增加超过5万元以后,再发生的工程签证,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后勤基建处按照工程变更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开展跟踪审计的,工程签证相关材料须由审计处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的确认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

(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签证实施情况及时通知工程跟踪审计人员、后勤基建处项目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签证工程量进行确认。

(三)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签证单的费用进行审核,并报后勤基建处复核。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签证单进行会签。

(五)项目负责人按照第十六条程序报批。

第七章  程变更及签证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后勤基建处要着力加强建设工程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认真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把关确认,防止高估冒算。

第二十条对于理由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学校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后勤基建处

2021年6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