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维修标准,节约维修资金,更好发挥零星小型维修工程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零星小型维修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小型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施工管理、单项工程预算未达到5万元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其中零星维修是指单项预算低于1千元的维修项目,小型维修项目是指单项预算达到1千元、未达到5万元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 零星小型维修工程范围包括: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等维修改造工程。
经营性场所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场所经营单位负责。物业合同范围内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四条 零星小型维修工程具有突发性、分散性、时效性等
特点,按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超标自负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每年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施工单位负责零星小型维修工程施工。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报修单位应填写《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申请审核单》,详尽描述维修原因及内容,并附维修部位现状图,交报修接待人员。
第七条 后勤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维修内容估算维修费用,单项估算维修费用低于1千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直接安排实施;单项估算维修费用达到1千元、未达到5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需由施工单位先行编制预算,经审批立项后实施。
预算金额达到1千元、未达到5千元的小型维修项目,经后勤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实施;预算金额达到5千元、未达到1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经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后实施;预算金额达到1万元、未达到5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经后勤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零星小型维修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要求开展现场监管,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落实合同和安全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后勤基建处牵头组织,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未达到1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项目承办科室和使用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二)达到1万元、未达到5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项目承办科室、后勤基建处负责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科室,会同使用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基建处项目承办科室、后勤基建处负责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科室,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招投标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以及有关技术专家现场集中验收。
(四)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已完成竣工验收零星小型维修工程项目的二次抽验。
第十条 零星小型维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由后勤基建处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按审计结果及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应建立和完善零星小型维修工程台账,做好工程方案、工程质量与进度、预算及审计结算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定期对零星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开展考核评价。通过对零星小型维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期计划、服务态度、工程量清单、资料准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后勤基建处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