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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基建处印章管理规定

作者:综合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部门各类印章管理,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南财大党字〔2020〕40号),结合后勤基建处(以下统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后勤基建处部门各类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南京财经大学后勤基建委员会”“南京财经大学后勤基建处”印章。

第三条 本部门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指导下,规范使用管理本部门各类印章,并接受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章  印章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部门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用印事项进行审批,对批准用印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印章保管人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确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部门各类印章由综合管理科负责保管,保管印章要符合保密规定,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使用印章必须在综合管理科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书面报告,并按程序依法依规公布作废。

第三章  印章刻制与更换

第七条 本部门各类印章以及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业务印章和电子印章,依据学校设立机构的行文,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申请,经核验后按规定统一刻制。

第八条 本部门各类印章因年久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经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提出换印申请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查验后刻制。领用(启用)新印时,须将旧印上交学校。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九条 本部门各类印章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

中国共产党南京财经大学后勤基建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校内涉及党务工作领域的用印事项,包括: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以本部门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公函等党务公文;以本部门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证明、介绍信、奖状等材料;各类申报材料、发展党员材料等。

南京财经大学后勤基建处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外日常业务工作领域的用印事项,包括:学校印章使用申请;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公函等行政公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材料;本部门因业务对外联系出具的一般证明、介绍信等。

第十条 严禁将本部门各类印章擅自使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应由用印人提出申请,准确填写《后勤基建处印章使用申请单》。按用印事项重要程度审批后用印,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使用印章。用印事项分为重要工作事项和常规业务工作事项。

(一)重要工作事项

1.学校印章使用申请;以部门名义向上级报送的各类文件、报表、请示、报告、汇报、重要申报等,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2.以部门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或函件;以部门名义开具聘书、证明、介绍信、奖状等事项,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3.涉及部门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二)常规工作事项

其他常规性工作需要用印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 了解用印内容,严禁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及超出印章规定使用范围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须亲自用印,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用印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都应由用印人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份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保管人应拒绝用印:

1.内容有误、多处涂改、字迹不清或审批权限不当的用印件;

2.涉及师生员工个人的关于财产、经济、法律等方面纠纷的用印件;

3.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4.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应规范用印,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部门任何人不得私刻公章,否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法纪条规和《南京财经大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后勤基建处印章使用申请单

后勤基建处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