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各类印章管理,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后勤基建处(以下统称“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党(工)委印章和行政印章。下属科室印章(如卫生所印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单位印章的刻制依据学校设立机构的行文,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申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伪造。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交还给学校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四条 本单位印章,由综合管理科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人员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印章保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须出具书面申请,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六条 本单位印章,主要用于后勤基建处职责范围的公务处理,向学校党委、行政和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用印人提出申请,准确填写《后勤基建处印章使用申请单》(见附件),所有事项均需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字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用印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用印人在盖印前必须填写《后勤基建处用印登记簿》,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以备核查。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在用印时,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审批手续、格式等把关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应规范用印,盖章位置要端正、清晰、美观,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一条 凡在管理和使用印章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印章管理规定》追究责任;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后勤基建处印章管理规定》(南财后基字〔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后勤基建处印章使用申请单
后勤基建处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