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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日期:2015-06-09   浏览次数:

为了应对我校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第367号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保我校教职工、学生、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制定本预案。

一、突出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指导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防控医疗急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1.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党政负责人担任为组长、副组长,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校办、校医院为常务办事机构。学校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校内突发事件行政、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2.成立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小组,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治工作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校内突出事件的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设备、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应急处理工作。

3.各学院、各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工作预案,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2.预备启动学校突出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医疗急救小组工作。预备启动指挥系统并激活相关职能部门功能,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的监测、预备、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出线紧急分级处理技术、预防和现场控制,组织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各单位部门的物质技术储备和调动。

3.校医院协同上级相应疾病控制机构,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共同开展应急救治工作。

4.校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进行应急训练和技能培训。

四、疫情报告制度

1.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向校办、校医院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4)以及学校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情。

2.校医院在2小时内向学校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任何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许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在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防控医疗小组成员工作,各司其职,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配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校医院报告突发事情隐患。学校、校医院对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6.校医院突发事件、疫情报告及业务咨询热线:86718120 ,及时听取和解答全校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学生的疫情报告,急救求治和解答问题。

五、应急处理

1.学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小组启动工作,执行各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三级响应要求,组织专家(包括上级卫生医疗机构专家参加)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对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分工作的具体措施,分头落实到位。

2.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规定和职责要求,要严格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全部到达规定岗位,和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学校确保校医院常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救护交通通讯工具。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对突发传染病、食物中毒的严重程度、流行强度等事件,进行人员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4.校医院协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它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和群体性防护。

5.校医院协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校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臻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应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按规定将病人及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到接诊的指定医疗机构;校医院内采取严格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校医院对传染病以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其传染病应予以配合。

7.对确诊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应依法向当地疾病控制机制报告。校医院协同疾病控制机构立即对可能受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调和必要的控制措施。

8.突发传染病流行时,学校、各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配合校医院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防备,并为教职工、学生、家属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9.对校内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员、学校组织做好预防工作,校医院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传染病人、对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10.各单位、部门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染途径,防止扩散。

11.在突发事件中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校保卫处协同上级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六、法律责任

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52条执行。

            南京财经大学校医院

              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