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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员工请假、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试行稿)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日期:2019-10-31   浏览次数:

为保证后勤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后勤实际情况,特制定各类假期的请假及考勤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聘用员工。

二、劳动纪律的执行

(一)劳动纪律是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凡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员工均须自觉遵守。

(二)对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与监督的主管部门是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并适时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和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对违反本规定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

三、请假内容及请假的有关规定

请假内容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一)病假

1、病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因病需在家休养,应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的证明。

1)请假三天及以下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处长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3)请假一周及以上的,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处长审核,报后勤主要领导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

病假工资及医疗期时间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超过十个工作日的病假是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按南京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员工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

(二)事假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

2)经部门领导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最多不可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后勤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后勤正常工作时,后勤将视其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应发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

(三)工伤假及工伤治疗期的规定

工伤假及治疗期的规定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领证结婚一年内有效)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假,领证结婚一年内有效)。

3、婚假包括公休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休婚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批准 ,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五)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部门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其它费用全部由员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员工料理丧事的,由本部门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六)产假

1、产假的审批程序: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本人所住的爱婴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处里主要领导批准,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2、产假假期规定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②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晚育假期在产假的基础上另加30天;其男性配偶可给予护理假十五天(需执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③难产,增加产假15天;

④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⑤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⑦接受节育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3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⑧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四、对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的处理

(一)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岗的,或超假不归的,或提出请假、续假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岗的,均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当月奖金不予发放;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的,后勤将对其按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被辞退者无经济补偿。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本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再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部门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请假审批权限越权批准员工离岗的,一经查实,后勤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擅离岗位的员工,按本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部门不执行本规定,瞒报、虚报本部门员工的请假考勤情况,一经查实,后勤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后勤保障处通报。

五、其它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