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后勤保障处危险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学校、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障处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定义
1.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和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不包括的,但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危险作业的范围由后勤保障处危险作业目录规定。
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管理职能
1.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
2.后勤保障处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指导全处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复审工作,制定并更新后勤保障处危险作业目录;综合办公室监督全处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复审工作,负责发证和登记备案工作。
3.各中心、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复审工作。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1.危险作业人员的条件
(1)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各中心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需要的其他制度条件。
(2)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后勤保障处危险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危险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作业人员的培训。各中心根据作业要求针对不同的危险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并将培训计划提前报送综合办备案;综合办将对危险作业人员的培训进行重点检查,培训结果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3.危险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
(1)危险作业人员在经过培训后,由各中心组织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经综合办审核通过后,由综合办颁发《危险作业操作证》。
(2)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培训,在取得《危险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活动。
(3)《危险作业操作证》由综合办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4)《危险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综合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和综合办逐级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危险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综合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和综合办逐级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或者更换。
4.《危险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1)《危险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综合办统一组织,各中心在综合办的指导下进行复审考核,结果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危险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不予通过: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拒绝、阻碍综合办监督检查的;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复审考核不合格的;
复审不予通过者《危险作业操作证》失效。
5.危险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办应当撤销《危险作业操作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超过《危险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危险作业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涂改证件内容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作业操作证的。
(2)综合办应当建立全处危险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查询、核对。
(3)离开危险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危险作业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根据“一专多能”的要求,允许一名职工同时掌握多项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但必须严格按相关操作要求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危险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五、检查与考核
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综合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六、其他
1.本规定的拟定、修改、解释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2.本规定经后勤保障处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